声明书公证

康巴什公证处 2010-11-2 22 11/2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声明是本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申办声明书公证,声明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法人申办声明公证,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草拟的声明书。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员可为其代写。
与声明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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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公证处

5月21日07:55

最后修改: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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