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公证业务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协议(各类经济、民事类合同、协议);
(二)继承(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股票、股权等各类遗产);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夫妻财产约定;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国留学、移民、探亲所需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九)保全证据、文书送达;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十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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