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人向银行申请3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经银行审贷委员会决定,要求该企业用资产及存货为该贷款做质押担保。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后,银行有关负责人便随同其贷款企业负责人一同来公证处办理质押公证。公证人员在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并弄清原由后提出,该企业必须得提供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对此,银行信贷人员及企业代表人都对公证员的要求不理解并表示质疑。他们认为,质押物是企业自己专用的设备及存货,东西就在企业的厂房内,还需用什么来证明这些质押物是企业自己的?银行方面也认为公证员的要求是否多余。对此,公证员为他们详细地讲解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即:当事人只能处分有权属证明是自己的物品,无论是专用设备还是货物,都应有专门的合格证书和发票,以证明质押物是属该企业所有并告知银行。只有在确定了质押物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是否能够申办质押公证。
听了公证员的耐心解释,企业负责人明白了申办质押担保公证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实现。而银行方面则恍然大悟:“多亏了公证员的指点,不然的话,企业用不具有所有权的物品质押,万一他们的贷款不能按时交还,岂不要造成银行的巨大损失,搞不好还得去法院解决。”这时,借贷款双方不但都理解了公证员的解释及法律规定,并且均表示愿意接受公证员的观点。经过企业负责人的认真准备,在提供了全部有效证件后,公证员为他们办理了质押担保公证。拿到了公证书的双方代表向公证员感叹道:“你们真负责任,有你们公证处把关,我们可真放心了!”
听了公证员的耐心解释,企业负责人明白了申办质押担保公证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实现。而银行方面则恍然大悟:“多亏了公证员的指点,不然的话,企业用不具有所有权的物品质押,万一他们的贷款不能按时交还,岂不要造成银行的巨大损失,搞不好还得去法院解决。”这时,借贷款双方不但都理解了公证员的解释及法律规定,并且均表示愿意接受公证员的观点。经过企业负责人的认真准备,在提供了全部有效证件后,公证员为他们办理了质押担保公证。拿到了公证书的双方代表向公证员感叹道:“你们真负责任,有你们公证处把关,我们可真放心了!”
发布日期:2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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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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