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一)委托公证: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律师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财产权属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利档案查询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股权证、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著作权登 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生效的司法或仲裁裁决书);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死亡注销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亲属 关系证明等)。
(二)声明(如放弃继承权声明、涉及其他事实的声明、单方赠与声明、单方接受赠与声明)公证: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律师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2、如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公证,还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财产凭证)原件或复印件;3、如办理关于其他事实的声明公证,还需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4、办理赠与(单方)声明公证的,还需提供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赠与财产的权属证明;5、办理(单方)接受赠与声明公证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赠与书或无争议的赠与书、受赠财产凭证;6、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继承(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继承、小额继承)公证: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亲子 鉴定、判决书、公证书等)。继承人中有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涉及到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应当提交其法定 继承人的情况证明;5、财产权利凭证(如不动产登记证书、购房合同、银行存单、车辆登记证、股权证、持股证明等);6、办理遗嘱继承、受遗赠继承公证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遗嘱或遗嘱公证书(遗嘱为经过公证无异议的遗嘱或经司法裁判确定有效的遗嘱或继承人之间无异议的其他遗嘱);7、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且不能前来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8、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合同协议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赡养协议、遗产分割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知识产权合同、工伤赔偿(补偿)协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律师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3、申请公证的合同(协议);4、财产权利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股权证、股东出资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5、涉及到人身权的合同(协议),还需提交相应的身份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亲属关系证明);6、办理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瞻养协议公证的,必要时提供抚养人、瞻养人具有抚养、瞻养能力的证明材料;7、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的,还需提供继承证书(如继承公证书、判决书);8、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的,还需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遗赠瞻养证明或瞻养人有瞻养能力的证明;9、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还需提供房屋权利档案查询证明、共有关系证明,如一方申请人是开发商,则要求提 供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证”;10、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公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具有相关资质的证明(如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勘察许可证、设计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11、办理工伤赔偿(补偿)协议公证的,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12、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的,需提供获取资助证明、担保人收入证明; 13、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律师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3、金融许可证; 4、抵押财产权利凭证; 5、借款人、抵押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借款人、抵押人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行政管理机关档案查询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借款人、抵押人是其他法人的,需提交同意抵押担保的内部决议; 6、办理执行证书的,还需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履行合同的相关材料(如金融机构账户交易流水)、他项权证; 7、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遗嘱公证: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亲 子鉴定、判决书、公证书等); 3、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认为有必要时,需提供遗嘱人行为能力证明(如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判决书、两个以上了解情况的证人提供证言); 4、自书或代书遗嘱草稿(遗嘱人有自书或代书遗嘱草稿的); 5、处分财产的遗嘱,还需提供遗嘱所处分的既有财产权属证明、遗嘱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遗嘱监护,需提供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指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公证员可要求提交指定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如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两个以上了解情况的证人提供证言); 7、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保全证据类(如保全证人证言或申请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软件电子证据、送达行为、购物过程、现状、 网页)公证: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律师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4、保全证据的合法性证明、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5、办理软件电子证据保全的,还需提供网络取证操作步骤; 6、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提存公证: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律师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3、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4、债权人(提存受领人)的通讯方式,如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者其他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5、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 6、办理清偿性提存的,还需提供清偿依据(如还款协议、购销合同、司法文书、行政决定)、债务人(担保人)向债权人 积极履行债务的证明(如要求配合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通知函、催告函); 7、办理担保性提存的,还需提供担保文书、以提存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证明;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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