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关于公证活动、程序、组织等规范内容构成了公证制度。公证制度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治、巩固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 |
01 公证的特征
1、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
2、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3、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02 公证的分类
1、公证按其使用的地域不同划分,可分为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两种。
2、按公证对象的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法律事件、证明非争议性的权利和事实、强制执行证明五种。
1)证明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如签订合同、立遗嘱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在法律上具有一定意义的文件、证书等的总称,如印鉴的属实、毕业证书、放弃和接受权利的声明书等。
3)证明法律事件,即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如出生、死亡、地震、旱涝灾害等。
4)证明非争议性的权利和事实,即该项权利和事实是实际存在的且又无异议,通过公证以确认这种权利和事实的真实性,如监护权、继承权、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
5)强制执行证明,即由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等以给付为内容的文书,确定没有异议的,证明其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03 公证的效力
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据效力;二是执行效力;三是法定公证效力。
1、证据效力: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为真实、合法,就取得了可靠的证据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对承担义务者起着约束作用,承担义务者必须认真严格履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公证书就是最可靠的证据,仲裁、审判机关据以进行裁判解决。
2、执行效力:债权、债务文书对权利义务关系写得明确,在这方面当事人并无争执。如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到期不依约履行义务,公证机关对这样的债权文书审查确实以后,就可经出具强制执行的证明,审判机关据以进行裁判解决。
3、法定公证效力: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04 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1、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从事以下公证活动: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二)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三)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四)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五)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六)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七)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八)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2、办事原则
1)真实、合法原则。此原则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
真实是指公证文件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的、伪造的事实。
合法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文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非法和无效的。真实原则和合法原则相互关系、密不可分。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基础,隐藏事实、伪造证据,欺骗国家公证机关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2)法定与自愿相结合。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须经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公民、法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应依法给予公证。
自愿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公民、法人自行决定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
3)回避。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回避“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回避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秩序,保证公证机关正确行使国家公证职权,防止公证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办理公证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4)保密。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04 公证费用和公证服务过程
1、公证事项是在公证处办理的,选择办理不同的公证事项,通常需要支付不同的费用,有可能是300元,也有可能是400元。各个公证处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公证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多个部门同时制定。
2、公证服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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